2017年16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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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发电〔2017〕2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


    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有序退出,确保中央巡视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全面整改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生态安全底线,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按照国家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政策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面关停、有序退出的原则,依法有序实施工矿企业退出自然保护区,努力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做到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社会公开,阳光操作。
    ——坚持依法有序。全面停止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的开发建设活动,依法实施关停和有序退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工矿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明确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工矿企业退出工作的实施主体责任。
    ——坚持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形成合力,确保退出工作取得实效。
    ——坚持合理补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鼓励工矿企业立即退出自然保护区,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分类分级处理。区分不同情况、位于自然保护区位置和自然保护区级别,分类施策,分级处理。
    二、任务目标
    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聚焦中央巡视“回头看”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等国家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及自治区整改要求,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不折不扣地按照中央要求开展整改工作,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自然保护区内663处工矿企业全面有序退出。2017年7月底前,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工矿企业立即关停,实验区全部停产停业;2018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2020年12月底前,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全面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三、实施步骤
    (一)开展专项整治,取缔违法企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在全面停产停业的基础上,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综合执法。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并取缔违法违规企业,限期拆除设备、清理场地,制定生态恢复方案并切实恢复生态环境。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工矿企业应立即予以关停。
    2018年12月底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依法取缔的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发布公告,各有关部门依法注销、吊销相关证照。
    (二)全面有序退出,切实恢复生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对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逐一进行核实,实行拉单建账、销号管理,做到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
    2019年12月底前,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合法工矿企业要与具有管辖权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退出协议,按协议约定时限退出自然保护区,并限期完成生态恢复责任。
    位于实验区内合法的矿业权,限期退出自然保护区。对于手续完备的工业企业,未实现达标排放的立即关停,其他企业限期退出。2018年12月底前,探矿权完成退出70%,采矿权和工业企业完成退出30%;2019年12月底前,探矿权基本全部完成退出,采矿权和工业企业退出率基本达到70%;其余难度较大采矿权和工业企业于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退出。
    (三)依法合理补偿,全面整改规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制定本地区自然保护区内合法的工矿企业退出补偿办法,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补偿退出的企业组织实施补偿。符合补偿退出条件的工矿企业要按照生态恢复方案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并与具有管辖权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协议;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通过生态修复工程核验的企业予以分期兑付补偿,对未通过修复核验的企业不予补偿。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职权范围内综合运用财政、国土资源等相关政策,拓宽补偿渠道,完善补偿方式,保障补偿退出顺利实施。
    2020年12月底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生态恢复方案,对本行政区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工作进行验收,并形成总结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主席任组长,常务副主席和分管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牧业工作的副主席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区要按照“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时限,严格组织实施,确保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工作取得预期效果。盟市、旗县级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的退出,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工作负主体责任,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工作的实施主体,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厘清部门职责,确保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自治区国土资源、环保、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牧业、林业、水利、工商、安全监管、公安、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做好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取缔、关闭、补偿和退出等工作。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强化政策措施配套衔接,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执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重点负责自然保护区内退出矿业权注销、吊销工作,牵头组织对盟市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工作进行总体验收。自治区环保厅重点负责指导盟市制定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方案。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重点负责指导盟市制定工业企业退出实施办法。自治区财政厅重点负责指导盟市制定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补偿标准与补偿办法,落实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补偿退出补助资金。自治区农牧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工商局、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重点负责监督指导盟市依法开展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工矿企业取缔工作。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期间,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公安部门要停止供应火工用品并负责维护社会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退出企业职工社保接续和转移安置,水利水务部门要停止供水、拆除给水设施,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机构要严防死守工矿企业私自恢复生产作业行为,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退出工作顺利实施。
    对未按期退出的工矿企业,各相关部门要将有关信息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公布,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
    (三)多渠道落实补偿。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按照资源税分成比例,由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分担补偿费用。盟市、旗县(市、区)是补偿主体,承担补偿资金落实责任。自治区财政厅要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部门支持,落实转移支付专项补助资金。自治区每年从资源税和本级分成的矿业权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资金并纳入预算,作为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补偿退出的补助资金。有条件的盟市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采取矿业权异地设置等方式,多渠道解决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问题。涉及关闭煤矿的补偿可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补偿范围。
    (四)严格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厘清自然保护区管理责任,逐步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评估,加大保护区界限坐标核准及勘界立标工作力度,并将有关工作成果予以公告,确保建设项目合理避让自然保护区。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定期开展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规范管理规定》,科学合理划定和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批准、谁规范的原则,由环保、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文物、国土资源、农牧业等部门牵头,对自治区以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进行科学规范,妥善解决好目前我区自然保护区存在的保护主体缺失、功能不清、范围不准等不规范的问题,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对生态环境、历史人文资源和各类遗迹的保护功能。
    (五)严格矿业权管理。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要立即停止办理延续、保留、变更等手续,矿业权人依法在有效期内提出延续、保留、变更申请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台账,登记留存记录,依照本方案实施退出。各级自然保护区内不得新设矿业权。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比照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处理,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公告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六)切实加强督查督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督查督办。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盟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履职不到位的,由自治区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实施问责。
    (七)做好政策解读与宣传工作。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成因复杂,牵扯多方面利益,涉及政策面广,退出难度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工作重要意义及有关政策和要求,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对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政策进行解读,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与支持。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配合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工作的舆论氛围,推动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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