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8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金融支持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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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发〔2017〕12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自治区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的决策部署,创新金融服务和方式,主动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推动全区加快形成“北上南下、东进西出、内外联动、八面来风”的对外开放新格局,现就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全方位对外开放提出以下意见。
    一、营造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
    (一)保持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合理把握货币政策调控节奏,确保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及时有效。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强化宏观审慎评估及管理,有效防范地区金融风险。综合运用货币信贷、外汇、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提升我区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二)加强宏观信贷政策导向。根据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总体部署,立足自治区区位优势,积极引导自治区内金融机构对接在蒙、在俄“走出去”企业资金需求,在掌握企业真实性需求的基础上,重点支持“走出去”企业将我区优势产能直接输出或在境外投资建厂。支持境内机构用好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从境外借入低成本外债资金。
    二、创新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支持银行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推动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研究开展个人对俄、对蒙其他经常项下及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贸易、投资中的使用范围。
    (四)推动区域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积极组建货币服务平台,扩大蒙古国图格里克在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规模,有效降低市场主体汇兑成本和风险。推动在蒙古国设立人民币现钞调运中心,在满洲里开展卢布现钞使用试点。支持设立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
    (五)做好人民币跨境使用业务宣传培训。发挥自治区银行业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作用,与周边国家共同开展现钞防伪技术、反洗钱、反恐融资等培训,加强对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的宣传,便利人民币境外使用,提高境外市场主体对人民币的接受程度。
    三、发展壮大金融产业
    (六)完善金融组织体系。鼓励外资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商业自愿的原则,支持大型银行在我区设立区域管理机构以及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设立后援服务中心和培训基地。支持自治区内法人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到俄蒙等国家设立代表处或分支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俄蒙等国家金融机构到满洲里、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在边境地区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
    (七)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公司债、优先股等方式再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开展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并购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多种形式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到海外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发展煤炭、矿产、木材、农畜产品等大宗商品交易机构。支持在满洲里、二连浩特建立面向国际的木材、多金属、矿业权等要素交易平台。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建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心和期货交割厂库。
    (八)推进保险市场发展。
    支持保险公司创新跨境保险业务。积极开展双边及多边跨境保险业务合作,大力推动与俄蒙等国家在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跨境贸易投资信用保险、工程保险、旅游保险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双方国家保险公司在对方国家开展风险评估、资信调查、查勘定损提供便利。开发优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和涉外企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我区设立分公司,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扩大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鼓励保险资金加大对我区“七网”、“七业”建设投资力度。引导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及其他形式投资满洲里、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资金运用项目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多渠道争取保险机构的融资支持。
    四、构建合理的投融资体系
    (九)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充分利用出口信贷、银团贷款、项目融资等方式为重大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引导企业运用好境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企业用足用好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政策,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鼓励和引导企业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等通过发行多样化的公司债券进行债务置换,通过企业资产证券化、PPP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等工具盘活资产,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可交换债等股债结合品种拓展股债融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俄蒙等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十)推动私募股权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发展。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等各类投资基金。引导长期基金投资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企业年金和各类公益基金等投资股权类基金。研究设立面向俄蒙的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探索构建合理的资金运作框架模式,支持“走出去”企业在俄蒙发展。
    五、加强双边本币合作
    (十一)鼓励银行业深化同业合作。便利俄蒙境外商业银行在境内金融同业往来账户的开立,丰富同业合作产品,鼓励自治区内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俄蒙人民币境外参加行提供账户融资业务。推动中蒙、中俄双边本币互换资金使用,创新资金动用方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六、健全合作交流机制
    (十二)健全跨境金融合作交流机制。继续推动我区现有对俄蒙有关规划列入国家“十三五”、“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规划顶层设计,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与俄蒙战略规划的深度对接。积极推动国家层面与俄蒙等国家共同建立金融合作信息交流机制和会商机制,完善金融管理当局的协商沟通机制,鼓励双边人员互访,加强在市场准入、审慎监管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等方面的协调与配合。
    (十三)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跨境合作。加强与周边国家支付清算系统的合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为周边国家提供跨境支付服务。允许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境外沿边地区使用。鼓励支付机构建立面向俄蒙等国家的跨境零售支付平台,建立跨境金融信息服务基地。充分发挥满洲里、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作用,加快推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自贸区等更多先行先试政策在自治区落地,为创新投融资模式、助力向北开放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十四)扩大境内外金融机构同业间的交流合作。支持自治区内金融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抱团出境”的局面。扩大与俄蒙等国家银行间资金清算合作,完善跨境金融服务功能。鼓励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与其境外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发境内外联动的跨境金融产品。支持境内外商业银行合作创新支付手段,发行电子货币卡,满足大额现钞交易需求。积极探索建立中蒙金融联盟模式,提升我区与蒙古国金融业的同业合作规模和层次。
    (十五)建立金融改革风险防范机制。制定金融业对外开放风险预案,对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事前评估、及时预警和有效管理。建立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和汇率、债务和偿债能力等预警机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健全跨境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搭建跨境征信体系及信息披露管理合作系统,监控投资安全和跨境经济安全,保障跨境企业、贸易和投资合作的便捷与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合规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充分做好国内外市场调研,重点防控超规模、重复建设项目风险,科学制定应对策略和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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