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充分认识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提升政府公信力;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抓手,强化督导考评,不断提升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和公务员队伍诚信履职意识;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建立健全满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的政务诚信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提高政务主体的诚信水平。
1.坚持依法行政。继续完善并落实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等“八张清单”,全面推行清单管理,规范权力运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认真执行。
2.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全程公开。依法依规落实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等方面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精简和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放权的协同性、联动性。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4.全面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确保所有投资审批事项实现统一在线审批。
5.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统一制度规则和服务标准,完善交易机制,创新交易方式,强化信用管理。
6.建立健全各领域实名登记制度。依照法律法规确定实名登记制度的实施范围,建立准确全面和动态更新的登记信息,为开展信用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1.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编制印发公务员诚信手册,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
2.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3.建立政务失信记录的归集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法采集和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全区公务员的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托“信用内蒙古”网站依法依规逐步予以公开。
4.建立政务失信记录报送机制。各级监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时,按要求向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报送本单位掌握的政务失信信息,为信息的跨部门共享应用创造条件。
5.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在公务员评优评先等事项中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公务员,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6.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视失信情况,依规取消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7.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减免或从轻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建立公务员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和纠错、修复机制,拓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方式和渠道。
(三)推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研究制定自治区政府采购政务诚信责任制度,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
2.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过程中的政府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政务失信记录数据库,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3.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建立完善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和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公布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通过“信用内蒙古”网站,依法依规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公开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
4.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法规、规章,避免过度优惠、违法优惠、恶性竞争。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5.加强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处理政府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
6.加强街道和苏木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苏木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苏木乡镇政务、财务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家政、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各项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基层民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苏木乡镇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诚信乡镇创建活动。
(四)建立考评机制和监督体系。
1.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建立自治区政务诚信评价标准,由上级人民政府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2.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并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通报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情况。
3.开展第三方政务诚信评估评价。鼓励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社会第三方机构建立政务诚信监督机制,探索开展各级政府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评价和预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础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基础性保障,统筹安排好人力、物力、财力,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压实工作任务,健全财政保障机制,扎实有效推进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自治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政务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各自职能和责任分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建立考核机制。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督查,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区直部门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及时报道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