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6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
“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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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发〔2017〕12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
“十三五”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及面临形势
    “十二五”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和完善了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积极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全区共建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221个,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7个;持续加大检测筛查力度,共检测艾滋病7547069人次,较“十一五”期间增长了2.5倍,感染者和病人发现率提高28.6%;落实血液安全和母婴阻断措施,经采供血途径传播病例较“十一五”期间下降了55.8%,未发现经采供血途径感染艾滋病病例,未发生母婴传播;落实禁毒措施,注射吸毒人员艾滋病感染比例较“十一五”同期下降了77.8%,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中,无艾滋病新发感染者;加大追踪随访管理力度,艾滋病抗病毒率达到76.8%,有效治疗率达到90%以上,病死率较“十一五”同期下降了40.4%。全区整体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基本实现了“十二五”目标。
    目前,我区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新老问题并存,面临诸多挑战。尚有一定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检测发现,性传播成为最主要途径,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感染率持续升高;青年学生感染人数增加较快,大中专院校学生艾滋病防治工作面临新挑战;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合成毒品滥用及不安全性行为等诸多因素加大了艾滋病传播风险;社交新媒体的普遍运用增加了易感染艾滋病的隐蔽性,人口流动频繁增加了预防干预难度;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短缺,防治技术手段有限,防治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我区地域辽阔、服务成本高,增加了感染者和病人追踪随访、综合干预、治疗管理的难度;部分地区和部门负责人对防治工作重视不足,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各级艾滋病防治经费投入不足;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防治工作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艾滋病防治仍需坚持不懈地加大工作力度,迎接新的挑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的安排部署,全面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巩固当前防治成果,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进一步提高防治成效,不断降低艾滋病疫情流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奋力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坚持开拓创新、目标管理、强力推动。
    (三)工作目标。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将我区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有效降低病死率。
    1.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2.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3%以下。
    3.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4.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累计接受蒙医药、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5年增加一倍。
    三、防治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提高公众艾滋病预防控制意识。针对我区地域辽阔、艾滋病处于低流行区、部分人群艾滋病预防知识知晓率偏低的特点,开展对形势广覆盖的宣传教育,提高信息针对性和可接受性,全面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人物影响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用,开展艾滋病疫情信息交流与警示、感染风险评估、在线咨询等活动,增强宣传效果。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成员单位、专业防治机构、社会组织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展深入的宣传教育,做好宣传教育效果评估。
    1.持续加强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切实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大众自觉抵制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和不安全性行为。宣传、网信、新闻出版广电、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要让学员在校期间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民委、文化、农牧业、科技等部门要结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以及支农支牧、惠农惠牧等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嘎查村(社区居委会)要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引导健全村规民约,倡导公序良俗,采取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单位要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提高相关人群对艾滋病的防范意识。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实际,以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当地艾滋病疫情特点、检测及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等方面内容为主,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宣传活动。
    2.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和地区宣传教育。针对我区艾滋病以性传播为主的特点,特别要加强对流动人口、青年学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来华外籍务工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的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避免或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教育、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针对青年学生感染人数增加较快的情况,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的作用,开展高校预防艾滋病教育试点等工作,提高对青年学生的宣传效果。民政、工商、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利用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场所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并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滥用危害的宣传教育。民政、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农牧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出国劳务人员、来华外籍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营造不歧视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氛围;加强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让相关重点人群了解疫情现状、危害严重性及有效防治措施等,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的危险行为;加强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重点旗县(市、区)至少要在本地区点击量较高的公共网络平台或重点网络平台设置艾滋病宣传栏,提高网络宣传的覆盖面和针对性。
   (二)强化综合干预的实效性,有效预防控制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城乡结合部、农村牧区等薄弱地区打击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公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宣传、文化、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网信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着力控制性传播。加强对宾馆、网吧、歌厅、洗浴等重点场所以及失足妇女、男性同性性行为等高危人群的综合干预。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旅游、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男性同性性传播疫情上升较快的地区应加强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采取医学、心理、社会、文化等多种手段,探索适合本地区情况的综合干预策略和措施。各盟市要借助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等方面改革,探索基层组织开展干预的模式,提高经性传播重点人群的干预和宣传教育覆盖面。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全面实施综合干预措施,降低家庭内传播。加强性病防治,开展性病筛查,及时对性病病人进行规范化诊断治疗,为性病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各地区至少要指定一所医院,提供梅毒等性病规范诊疗服务。
    3.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公安、卫生计生、司法、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帮助他们戒断毒瘾回归社会。对适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应当及时转介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自治区和盟市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防治效果。注射吸毒人员相对集中地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延伸服药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区应当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
    4.加强来华外籍务工人员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口岸、卫生计生、公安、外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联合制定针对来华外籍务工人员防控艾滋病工作方案,依法管理,明确责任。出入境检验检疫、外事、卫生计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建立自治区境内外籍跨境务工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共享机制,全面采取防控措施,有效提升口岸艾滋病防控能力,保障边境口岸区域公共卫生安全,防止艾滋病跨境传播。
    (三)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和随访服务规范性,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
    1.扩大检测服务范围。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司法、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支持进一步健全艾滋病实验室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各盟市和疫情严重的旗县(市、区)需设置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提高检测能力。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备实验室艾滋病检测能力,疫情严重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苏木乡镇卫生院应当具备快速检测能力。有条件的监管场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快速检测点。检测机构要主动为有感染艾滋病风险人员提供检测咨询服务。疫情严重地区要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公安、司法、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合作,为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大检测力度,加强针对本地区重点人群的检测,提高主动检测的比例,不断提高检测服务的覆盖率。各级检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多种手段,方便有意愿人群接受检测服务。探索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的机制。
    2.提高随访服务质量。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和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规范随访程序和内容,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工作,告知其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督促他们及时告知并动员与其有性关系者进行检测,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建立健全流出地、流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转介机制。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卫生计生、外事、教育、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完善对在华外籍感染者的宣传教育、检测咨询、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防治政策。
    3.加强疫情监测研判。各盟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定本地区医疗机构,配合当地疾控机构做好本地区艾滋病哨点监测和专题调查等工作;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监测,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艾滋病疫情和耐药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四)全面落实核酸检测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持续减少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
    1.落实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完善采供血服务体系,合理规划设置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降低血液残余风险度。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入出境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检疫。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应确定本地区职业暴露处置机构和专家组,负责职业暴露的处置和上报工作。
    2.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有机结合,提高预防母婴传播服务能力,促进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在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提高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幼儿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
    (五)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
    1.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对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实施抗病毒治疗。按照就近治疗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等工作流程,提高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可及性和及时性。每个盟市至少建立一家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推广从诊断到治疗“一站式”服务。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更换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传染病防治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承担感染者和病人综合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等要建立健全与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制度,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加强流动人口中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工作,探索建立异地治疗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2.逐步开展蒙医药、中医药治疗。积极探索和充分发挥蒙医药、中医药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作用,健全蒙医药、中医药参与艾滋病防治诊疗工作机制,研究形成蒙西医、中西医综合治疗方案,开展蒙医药、中医药治疗。自治区和有较好工作基础的盟市要开展蒙中西医综合治疗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规模。
    3.加强合法权益保障。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变化,适时调整承担综合医疗服务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疫情严重地区要适当增加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优化布局,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需要。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4.强化救助政策落实。建立艾滋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扶贫、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对艾滋病疫情严重的贫困地区加大健康扶贫力度,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公安、司法、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六)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
    1.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支持建立艾滋病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发挥其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新途径、新模式,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加强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社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艾滋病咨询和动员检测、艾滋病性病诊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转介等服务,在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心理支持、安全性行为教育和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主动检测。
    2.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筹资,扩大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的规模。支持社会组织申报基金项目,强化培训和监督管理,逐步提高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能力。发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作用,培育并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择优竞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工作,积极申请地方政府购买艾滋病防治服务项目,并做好项目实施。加强基金项目管理,建立监督评价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项目成效。
    3.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各地区要对本地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疫情严重地区要实行艾滋病防治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制定符合本地区疫情特点和工作实际的防治规划,定期分析和研判艾滋病流行形势,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地方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等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防治合力。认真完成国家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任务,有序推进自治区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创建活动。探索适合我区不同流行水平、不同传播特点的工作模式,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增强防治效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防治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盟市要根据本地区艾滋病防治需要,进一步优化医院、基层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提高整体防治水平。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效果评价能力,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防治能力。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定点医院的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适当进行倾斜,为防治队伍正常履职尽责提供保障。
    (三)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和药品供应。各地区要根据卫生投入政策,科学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药品供应。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卫生计生、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对疫情严重地区、贫困旗县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重点支持,对蒙中医药防治艾滋病工作给予支持。
    (四)加强科研与合作,提升防治水平。科技、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统筹研究部署和支持艾滋病相关重点科研工作。加快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强与毗邻国家和周边省(区、市)的联防联控和交流学习,提高我区艾滋病防治的整体水平。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及时交流疫情及防控信息,共同做好边境口岸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
    五、督导与评估
    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督导评估方案,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本行动计划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各盟市每年要对行动计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评估,确保各项任务得到落实,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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