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一)健全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时,根据全区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可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接种的疫苗种类或剂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要建立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防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后,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接种疫苗种类或剂次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疫苗的使用原则依照有关部门制定的方案执行,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逐步推动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全区免疫规划,使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接种服务。
(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各地区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积极建立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机制,由政府(或企业)补偿向政府(或企业)补偿和商业保险补偿相结合转变,采用“政府(或企业)保基本,个人保补充”的方式,受种者(或监护人)通过自愿购买保险公司开发的保险产品,获得补充风险保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在总结呼和浩特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各地区要发挥好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制度的作用,切实保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康复与生活需求。
(三)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件及时互通信息,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按季度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各盟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
二、加强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建设
(一)合理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各旗县(市、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人口密度、地理条件、服务对象、服务半径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并明确其责任区域,保证预防接种服务的可及性。承担农村牧区预防接种工作的苏木乡镇卫生院要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日、周(每周1至2天)预防接种;交通不便或偏远的农村牧区,经旗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指定,可设立村级接种单位,每月应当至少提供2次预防接种服务。承担城镇预防接种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每周≥4天)预防接种。设有产科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新生儿出生时首针乙肝疫苗及卡介苗的预防接种工作,按照预防接种相关规定要求做好接种服务。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成人接种和狂犬病疫苗预防接种门诊,承担相应疫苗的接种服务。各旗县(市、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通过部门网站等,对本地区指定的接种单位进行公示,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群众监督。
(二)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
(三)规范预防接种服务。各盟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版)》要求,加快所辖旗县(市、区)的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的建立,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标准化的预防接种门诊,合理设置功能分区,改善预防接种服务环境。健全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配备足够有资质的接种人员、冷链设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抢救设备。规范开展接种告知、健康询问、登记、接种、留观、不良反应处置等预防接种服务。
(四)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加强公共卫生医师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公立医院、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科室建设(公共卫生科室)建设,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接种单位要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承担预防接种人员须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资质,通过旗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同时,每两年接受一次旗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五)严格落实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各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规定,督促指导托幼机构、小学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各托幼机构、小学应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及时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程序受种的儿童,并向所在地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预防接种单位报告,配合预防接种单位做好补种工作,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补种。各预防接种单位应根据儿童漏种疫苗和剂次,为漏种儿童提供疫苗补种服务,并出具相关接种证明。
三、加强疫苗流通全程管理
(一)实行疫苗集中采购管理。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按照相关采购程序,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招标采购。
第二类疫苗由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各地区需求,组织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通过直接挂网、招标或谈判议价等方式形成合理采购价格,由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地区的接种单位。预防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对出入境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做好出入境人员接种所需疫苗的采购、储存、使用等各项工作。
(二)严格疫苗配送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要求,定期开展疫苗配送工作。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地区所有疫苗(包括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的终端配送环节,所有承担预防接种单位使用的疫苗必须经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送,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配送。对于边远地区、人口稀少地区的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购二类疫苗数量较少时,为确保当地儿童按时接种,疫苗生产企业可委托当地盟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一类疫苗配送模式代其配送,相关配送费用由企业支付给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于交通不便而具备航空运输条件的地区,可以使用温控冷藏箱运送疫苗,并保证疫苗运输全程温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三)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利用好中国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疫苗管理系统,及时、正确地填报本级机构收取或下发疫苗的相关信息,做到疫苗种类和批次等信息的可查询、可追溯;接种单位要如实记录疫苗流通和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使用对象的可追溯;各地区要加快推进儿童信息化和疫苗储运信息化的建设,逐步实现各级可查询、可追溯的疫苗管理体系;确保接种到儿童身上的每一针次疫苗从生产、存储、运送、使用的全程可追溯。
(四)加强疫苗质量监管能力建设。各地区要强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检验工作力量建设,推进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逐步提高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的疫苗检验能力。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有效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各地区要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疫苗储存、运输冷链系统和预防接种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规范建设和正常运转。同时,要落实预防接种补助政策,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嘎查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给予奖励。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安排,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三)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等特点,科学规范核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
(四)建立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机制。各地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规范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1192号)文件中对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在第二类疫苗存储、运输和预防接种单位接种过程中的相关收费规定,进行收费。自治区财政厅应尽快制定专用的收费票据,以便更好地规范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收费行为。
(五)加强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积极协助卫生计生部门无偿开展预防接种相关政策和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结合每年“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7·28”世界肝炎防治日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活动,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引导群众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预防接种目标考核机制,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督查力度和频次,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