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6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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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发〔2017〕13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方案

(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17年7月)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内蒙古作为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对于促进区域生态恢复治理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根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形成既符合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构建又切合地方实际的划定方案,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和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
    二、总体目标
    2017年底前,完成《内蒙古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报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审议。
    2018年上半年,履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技术审核程序;2018年下半年国务院批准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2020年底前,在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基础上,推进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
    到2030年,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生态功能显著提升,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三、工作原则
    科学划定,切实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统筹考虑内蒙古在国家生态安全格局中的区位特征,生态系统类型及分布情况,开展科学评估,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脆弱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实到地块。
    坚守底线,严格管控。落实当地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按照国家顶层设计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搞好跨区域沟通对接,强化资金保障和技术支撑,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划得实、守得住。
    四、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初步意见。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对全区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国家级、自治区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开展基础调查和校验评估,参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建议方案,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盟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农牧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测绘地理信息局、内蒙古气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履行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层面审批程序。提请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技术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三)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按照保护需要和开发利用现状,结合地理国情普查数据和土地利用调查等已有工作成果,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土地属性与用地性质,落实红线边界,勘界定标。(各盟市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测绘地理信息局、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及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建设。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立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实施分层级管理。(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牵头,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五)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根据国家顶层设计,完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法制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及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六)落实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主体责任。落实党委和政府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实行严格管控。(各盟市牵头,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
    (七)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环保厅、农牧业厅、水利厅牵头,各盟市配合)。
    (八)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盟市及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
    五、工作进度安排
    坚持目标导向,加强组织协调,倒排工期,监督执行,制定工作时间表。
    2017年4月至6月,起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建立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筹备专门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组和专家顾问组,编制内蒙古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方案。
    2017年7月至9月,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参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建议方案,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形成《内蒙古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建议稿)》。
    2017年10月至12月,征求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汇总形成《内蒙古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审议。
    2018年上半年,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审议意见,完成《内蒙古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履行国家层面技术审核程序,并按审核意见进行调整;同步启动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研究。
    2018年下半年,形成《内蒙古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批稿)》,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审批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试点工作。
    2019年及以后工作安排,由自治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由自治区主席任组长,自治区有关副主席任副组长,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治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落地等工作,组织制定相关管控措施,研究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厅,由自治区环保厅厅长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与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方面的联络对接事宜,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技术组,认真做好基础数据和现场核准,以及跨旗县域衔接与协调等工作。
    (二)强化技术支撑。以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保护红线概念的提出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编制者)为技术支撑,吸纳自治区发展研究中心、测绘地理信息局、土地调查规划院、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林业监测规划院(勘察设计院)等有关科研院所作为技术协作单位,成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组,专司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工作和相关管控政策研究起草工作;邀请区内外业内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指导配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工作。
    (三)组织落实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和各盟市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落地、管控等资金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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