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6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
分工的实施方案(2017—2018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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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字〔2017〕15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质监局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的实施方案(2017—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
重点任务分工的实施方案(2017—2018年)

(自治区质监局2017年7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27号)要求,协同有序推进全区标准化工作改革,确保第二阶段(2017—2018年)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稳妥向新型标准体系过渡,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创新标准化工作机制
    (一)全力打造“内蒙古标准”品牌。推动创新成果、重大科技专项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标准发布后视同同级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加快推进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以标准供给服务、提升地方标准质量,在优势产业、特色领域方面,创建一批高水平的“内蒙古标准”。
    (二)优化地方标准审批环节,在盟市探索建立地市级地方标准试点工作。积极开展地方标准公开工作。
    (三)开展盟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工作,储备自治区级、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四)加强自治区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动态管理,制定并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考核细则》,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公开考核评估结果,强化结果应用。积极引导优势企业、行业协会、高校、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
    (五)强化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对重要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重要标准实施的跟踪、评估和反馈。依托标准化信息服务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科研和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标准实施推广服务。
    (上述五条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及有关行业部门,各盟市)
    二、优化完善地方标准体系
    (一)转化强制性地方标准。根据《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公告》(2017年第2号)要求,完成83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文本修订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农牧业厅、林业厅、交通运输厅、公安消防总队、民委、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
    (二)优化推荐性地方标准。落实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意见,做好后续废止、修订、转化等相关工作。推动制定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地方标准,以及重点领域、重点产品技术地方标准,满足地方自然条件、优势特色产业的特殊技术要求的地方标准,着力提高推荐性标准供给质量。(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农牧业厅、水利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公安厅、公安消防总队、旅游发展委、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档案局、民委、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有关盟市质量监管部门等)
    (三)实施劳动定额定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自治区劳动定额定员地方标准的制定。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和评价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四)加强标准信息化建设。扩充国家标准馆内蒙古分馆馆藏,完善基础数据资源,丰富标准数据库。加强内蒙古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积极发展团体标准
    制定自治区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一批满足自治区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鼓励在产业政策制定以及行政管理、政府采购、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工作中适用团体标准。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旅游发展委等)
    四、继续推进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改革
    (一)继续推进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建立标准化制度体系,积极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并依据标准组织生产和提供服务。
    (二)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向消费者和企业提供标准化信息服务。开展以随机抽查、比对评价为主的企业标准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对依据标准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开展监督检查。
    (三)积极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建设。以提升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为总体目标,重点围绕羊绒毛纺织产品、建筑装修材料、农畜产品、旅游服务、节能环保等社会关注度高、标准对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成效显著的领域,发布企业标准排行榜及“领跑者”名单,加快形成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工作格局,推动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建设。
    (上述三条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及有关行业部门,各盟市)
    五、加强国际标准化交流合作
    (一)积极推进包头市创建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指导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等地开展光伏、新能源、大数据、畜牧业标准化工作,加强我区优势产业标准化与国际交流。
    (二)加强中蒙、中俄标准化研究,开展标准互认、比对和应用。开展蒙古族服饰、蒙古语言文字、矿山、化工等标准化研究项目,推动中国标准、内蒙古标准“走出去”。
    (三)鼓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社会组织、产业技术联盟和大中型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大乳业、肉业、羊绒、稀土、风电、光伏等优势特色产业在相关国际标准研制方面的“话语权”。
    (四)开展对内蒙古主要出口产品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进口国标准和WTO/TBT信息的跟踪收集和对比研究。积极引导企业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提高企业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上述四条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相关盟市)
    六、加快标准化法治建设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的基础上,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二)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提出修订草案,明确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实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方式和途径。
    (上述两条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
    七、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
    (一)吸纳重点优势领域的专家加入自治区标准化专家库。
    (二)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机构。在盟市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一批标准化技术机构;培育条件成熟的机构建立标准化事务所;支持各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专业标准化研究院。
    (三)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开设标准化课程和开展学历教育,设立标准化专业学位。
    (四)依托行业主管部门、标准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全方位加强标准化人才教育培训。
    (上述四条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教育厅,各盟市)
    八、强化标准化经费保障
    (一)各级财政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及项目经费,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打造“内蒙古标准”品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推荐性标准优化完善以及标准国际化等重点任务给予积极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质监局及各有关部门,各盟市)
    (二)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经费投入机制,引导社会各界加大投入,促进标准创新和标准化服务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及各有关部门,各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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