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基层政务公开
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不断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要求,现就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各项实施举措,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立足试点探索,紧密联系实际,积极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立足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实际,按照“应公开、尽公开”要求全面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及时准确公开涉及群众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强化标准引领。紧密对接国家各部门制定的政务公开标准,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编制适用性广、科学性高、操作性强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公开标准和公开流程,探索建立统一的政务公开标准体系,推进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标准化有机融合,使试点工作少走弯路、早见实效。
(三)加强工作协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自治区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试点工作协调指导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和面上推进,自治区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对试点单位的指导,在试点的基础上形成自治区级统一标准规范。
(四)注重重点突破。试点单位在做好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财政预决算、税收管理、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9方面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同时,可以结合实际适当增加相关内容。既要高水平完成国家安排的试点任务,又要适度超前、敢于创新,不断总结经验,以试点工作带动全区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整体提升。
(五)按期分步实施。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确定好各时段主要工作目标和具体举措,精心组织,有序推进。
三、试点单位
按照国办发〔2017〕42号文件要求,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包头稀土高新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通辽市开鲁县、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锡林郭勒盟镶黄旗、乌海市海勃湾区等7个旗县(市、区)为试点单位。
四、试点目标
2018年8月底前,7家试点单位完成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任务,有效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考核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和规范,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以点带面,为全国和我区继续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发挥示范效应,提供参考经验。
五、重点任务
(一)梳理政务公开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及公开流程梳理规范,为相关梳理工作提供指引。各试点单位也要对试点范围涉及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二)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试点单位在全面梳理细化的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公开标准,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依据以及应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要素,汇总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自治区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编制工作的指导,各试点单位要主动沟通配合,通过试点工作不断检验、完善标准。
(三)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在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的同时,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五公开”要求,全面梳理和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把“五公开”工作要求具体落实到办文、办会中,推动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
(四)完善政务公开方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文件)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和管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根据基层实际情况,综合利用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多渠道发布政务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
六、工作进度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并于2017年9月底前将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组织开展试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指导试点单位围绕试点范围,扎实有序开展试点。试点时间为期1年,2018年8月底前完成试点各项任务。
(三)组织试点验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9月底前,对7个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总体报告,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统筹协调试点工作,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推进组,组长由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文化厅、地税局、安全生产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试点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推进和任务落实。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试点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有专人负责推进试点相关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抓紧编制完成本部门本系统主动公开事项基本目录,同时对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二)鼓励探索创新。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协调指导下,结合实际开展试点,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五公开”和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要通过开展社会评价或第三方评估,广泛收集公众对试点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加强工作交流。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试点单位及其所在盟市要在门户网站首页开设试点工作专栏,集中展示各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情况,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交流,促进相互学习借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跟踪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活动。
(四)做好考核评估。试点单位所在盟市要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督促检查,把试点任务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对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附件: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指引
附件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指引
(一)城乡规划类
事项名称 |
城乡规划 |
公开依据 |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
公开内容 |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镇规划 |
公开主体 |
×××规划局 |
公开时限 |
自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旗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公报)、当地主要媒体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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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建设项目类
事项名称 |
重大建设项目 |
公开依据 |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
公开内容 |
×××项目名称、批复情况、项目投资以及开工、进展、竣工、验收情况等 |
公开主体 |
×××委(办、局) |
公开时限 |
自项目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旗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公报)、当地主要媒体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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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政预决算类
事项名称 |
财政预决算 |
公开依据 |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
公开内容 |
1.旗县级财政专项支出的政策、资金来源(按比例或数额)、分配标准以及到苏木乡镇、部门的分配结果
2.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专项支出的政策、资金来源(按比例或数额)、发放标准、发放形式、到人(户)到项目的分配结果(详细公开分配到人(户)的姓名、地址、金额等) |
公开主体 |
×××财政局 |
公开时限 |
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公开方式 |
××旗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公报)、政务服务大厅、社区公示栏等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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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管理类
事项名称 |
税收管理 |
公开依据 |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包括税收政策法规和税收征管制度) |
公开内容 |
1.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
2.税务稽查情况:稽查规章部署、涉税案件曝光
3.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 |
公开主体 |
×××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
公开时限 |
自相关信息制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旗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公报)、当地主要媒体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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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境保护类
事项名称 |
环境保护 |
公开依据 |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
公开内容 |
1.环境保护规划
2.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3.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5.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7.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及减免缓情况
8.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9.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0.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2.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
公开主体 |
×××环保局 |
公开时限 |
自相关信息制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旗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公报)、当地主要媒体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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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食品药品监管类
事项名称 |
食品药品监管 |
公开依据 |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
公开内容 |
1.行政许可申办须知、办事指南、送达信息、在线服务、综合事项查询
2.食品(餐饮服务、食品流通,不包括食品添加剂)审批监督检查信息,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信息
3.食品药品监管统计
4.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等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热点工作专题栏目 |
公开主体 |
×××食品药品监管局 |
公开时限 |
自信息制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旗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公报)、当地主要媒体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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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生产类
事项名称 |
安全生产 |
公开依据 |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
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煤矿、非煤矿山、交通消防建筑、危险化学品(包括烟花爆竹)、工商贸、职业健康、事故处理与挂牌督办、应急管理、灾害预警及事故警示等方面信息 |
公开主体 |
×××安全生产监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
公开时限 |
自相关信息制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旗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公报)、当地主要媒体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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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共文化服务类
事项名称 |
公共文化服务 |
公开依据 |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
公开内容 |
文化行政许可、文化行政执法项目、重要文化项目、重要文化活动、重要文化设施建设工程、文化行业标准、文化展会等方面信息 |
公开主体 |
××××文化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
公开时限 |
自相关信息制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旗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公报)、当地主要媒体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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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共法律服务类
事项名称 |
公共法律服务 |
公开依据 |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
公开内容 |
法制宣传、律师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援助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安置帮教工作、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等方面信息 |
公开主体 |
××××司法局 |
公开时限 |
自相关信息制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旗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公报)、当地主要媒体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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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