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3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境内
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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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发〔2017〕13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境内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长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长城保护管理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长城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一览表

    内蒙古自治区长城资源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一览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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