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4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质监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法人和
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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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发〔2017〕16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质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单位和代码载体

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质监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7年11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工作,建立覆盖全面、稳定、准确、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关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建立覆盖全面、稳定、准确、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围绕加快实现代码管理从多头向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向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向衔接转变的要求,按照源头赋码、全面覆盖、平稳过渡、有序推进、信息共享、强化应用的原则,全面实施增量赋码和存量代码转换。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和应用。推广数据共享、监管、分析、服务,建立健全自治区稳定、高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运行机制,为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和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奠定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源头赋码与存量转换。
自治区工商局、编办、民政厅、司法厅、总工会、宗教事务局、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外事办、内蒙古军区等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唯一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单位和代码载体”见附件),并标注在登记证(照)上。对已经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登记管理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利用变更登记、集中换证、银行开户、办理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机会,引导和鼓励法人和其他组织换领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登记证(照),同时收缴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登记造册,确保2019年底前完成全部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在过渡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并存。2020年1月1日起,原有各类机构代码停止使用。
    各级登记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主动配合,建立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梳理完善部门工作流程,破除部门界限,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唯一性、兼容性、稳定性、全覆盖。
    (二)信息回传与反馈。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升级改造各自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本系统数据库,盟市及旗县(市、区)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逐级上报赋码颁证信息。自治区各登记管理部门收到本系统赋码颁证信息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信息、变更情况及电子档案,通过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回传至自治区组织机构法人单位大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部门回传周期为1个工作日,暂时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回传周期为5个工作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质监局与各登记管理部门配合建立长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机制,实现数据实时更新。
    (三)数据校核与通报。自治区质监局升级改造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建设组织机构法人单位大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开展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完成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比对、校核、公示、分析、建立新旧码的映射关系,确保校核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唯一性、准确性。自治区质监局会同各登记管理部门制定统一代码核查方案,建立事中比对校核、事后核查与定期通报相结合的核查机制,及时查错查重,将校核后准确无误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推送至国家代码中心数据库及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自治区质监局对统一代码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定期形成进展报告和阶段性工作报告,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代码应用与服务。自治区质监局要在自治区组织机构法人单位大数据共享服务平台依法公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信息。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等要及时获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信息,在行政审批、许可等日常管理事务中,应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建设的信息化业务管理系统,应当将统一代码作为机构检索、身份查询、业务统计、信息汇总、交换共享等应用的唯一标识。从而不断提高自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水平,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及综合治理提供数据保障,推动统一代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全面应用。
    (五)信息公示与共享。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与组织机构法人单位大数据共享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自治区质监局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工作,依法依规公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信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与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任务。建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协调机制,解决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实施监督检查责任;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管理,承担赋码颁证,建立准入登记与赋码颁证同步完成机制和登记基本信息及时回传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责任;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自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加强赋码后的校核,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建立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向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统一代码信息平台传送统一代码和基本信息,为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二)注重协调联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质监局、各登记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沟通,加强信息化保障,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重大问题依法依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自治区各登记管理部门分别建立本系统工作协调机制,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
    (三)梳理完善法规。各相关部门应全面梳理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及时废止或修订完善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修订完善《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确保相关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加强标准规范。由自治区质监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采集、信息回传、核准、信息交换、共享、应用等方面地方标准,形成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体系,为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五)保障经费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工作。
    (六)强化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要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宣传解读力度,充分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在政务服务中心增设咨询窗口及导办人员,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综合业务操作、工作流程等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
    (七)严肃督促检查。各级督导部门要加强检查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对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单位和代码载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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