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4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
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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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字〔2017〕18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

(自治区国资委  2017年10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有关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快调整优化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和方式,推进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有关要求,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和经济发展新常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聚焦监管内容,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法全面履行好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切实承担起自治区党委、政府赋予的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使命和责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解决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职能配置和运转机制不科学,监管流程不够顺畅等问题,突出国有资产出资人主责,继续取消、下放、授权、移交部分监管事项,切实改变国有资产监管一定程度上存在的越位、缺位、错位现象,推动国有经济不断增强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坚持准确定位。自治区国资委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坚持依法监管。按照职权法定、规范行权的要求,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推动落实出资人代表法定职权。依法完善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国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充实监督力量,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搞活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强化公司治理的关系,突出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注重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国有股东权利,推动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激发企业活力、创新力和内生动力,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资源配置效率。
  坚持提高效能。聚焦聚力国有资产监管重点内容,调整优化监管职能配置和组织设置,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整合监管资源,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加强监管协同,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实现依法监管、分类监管、阳光监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调整优化监管职能,全面履行好出资人法定职责
  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改革要求,以强化管资本职能为重点,以严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为保障,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相匹配原则,将简政放权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强化出资人监管与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相结合,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与搞活企业相结合,做好整合监管职能与优化机构设置的衔接,强化3项管资本职能,精简25项监管事项,整合和优化5方面职能。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优化机构设置和流程设计,切实做到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和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一)强化管资本职能,落实保值增值责任。
  完善规划投资监管。服从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围绕自治区促进“五化协同”、建设“六大基地”和“七网同建、七业同兴”目标任务,加强对区属企业投资的战略规划引导,制定并落实《调整优化自治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做强做优做大区属国有企业的实施意见》,加快调整优化国有资本的空间布局、产业布局、企业布局和产权结构。改进投资监管方式,健全投资监管体系,完善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主业管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管好投资方向。落实企业投资主体责任,严格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对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和审计监督。加强投资风险管控,设立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严格落实《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建立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和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依法严肃追责,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规划投资责任体系。
  突出国有资本运营。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以市场为导向,健全和完善国有资本运作机制,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从整体上提升国有资本回报水平。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推进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通过资本金注入、股权划转、相关资源授权经营、金融扶持、运营模式创新等方式,加快做大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规模,提高投融资能力和资本运作效率。采取市场化方式加快设立自治区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基金等相关投资基金并尽快发挥作用,支持国有实体经济深化改革转型发展。
  强化激励约束。围绕落实责任、深化改革、激发活力、促进转型发展目标,实现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协同联动,进一步发挥导向作用,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突出质量效益与推动转型升级相结合,强化目标管理、对标考核、分类考核,对不同功能定位、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严格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建立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完善监督体系。强化企业内外部监督机制建设,加快形成覆盖全面、分工明确、协同高效、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落实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政资分开和市场化改革要求,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统一监管制度规范,统一工作体系,切实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依法加强对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健全和完善监管组织体系,推动落实盟市国资监管机构的出资人主要职责,规范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加强出资人监督。健全国有企业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评价、业绩考核、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强化专业检查。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加监督专门力量,分类处置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形成发现问题、深入核查、分类处置、整改督办、责任追究的监督工作闭环。进一步强化监督成果在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干部管理等方面的运用。
  健全审计监督体系。完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厘清各部门职责分工,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大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强化离任、任中、专项审计监督。建立对国有企业经常性审计制度,对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使用等开展跟踪审计。
  强化外派监事会监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事会监督,完善监督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作为出资人监督专门力量的职责定位。突出监督重点,围绕企业财务和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着力强化当期和事中监督。改进监事会监督方式,落实外派监事会纠正违规决策、罢免或者调整领导人员的建议权,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提升监督效能。
  严格落实责任。明确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健全国资监管机构、外派监事会、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工作中的问责机制。
  (三)精简监管事项,整合优化相关职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要求,牢牢把握权责法定原则和出资人职责定位,突出权力和责任属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针对现有监管事项和职能分工配置进行全面梳理和调整优化,落实放管结合和“三个归位于”的要求,继续调整完善国资委出资人审批事项清单和监管责任清单。
  1.取消的监管事项。调整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方式,重点加强对企业非主要经营业务类投资项目的监管,将企业各级主业类投资项目统一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不再对企业主业类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产权收购等实施审批管理。减少对企业内部改制重组的直接管理,不再直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推动企业严格遵守证券监管规定。连同已取消审批审核的企业会计政策调整、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企业所出资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方案等其他事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国资委重点加强备案管理和规范指导。
  2.下放的监管事项。将延伸到出资监管企业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出资监管企业。将国有产权、股权管理事项中的“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审批本企业集团内部的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等6项具体事项,下放企业集团。连同已下放的企业资产评估事项中介机构选聘、盟市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批等事项,分别由企业集团或盟市国资监管机构依法自主决策审批,并指导企业集团明确各治理主体行权履职边界,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对国务院国资委下放自治区国资委审批的区属国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主动与上级部门对接沟通,完善监管流程,规范审核把关程序,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3.授权的监管事项。根据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和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将出资人的部分权利授权试点企业董事会行使,国资委加强备案管理和事后监督。依法将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权授予试点企业董事会;结合试点企业实际,进一步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以及企业工资总额管控、企业大额捐赠和对外大额担保等重大财务事项管理的职权,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试点企业董事会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决策制度,明确授权事项在企业内部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落实相应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4.移交社会公共管理事项。落实政资分开原则和国家关于国资监管机构“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的改革要求,立足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全面梳理配合承担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分类处理建议,交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行使。
  5.整合优化相关职能。
  整合考核分配监管职能。将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监管等职能实施整合,进一步完善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协同联动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发挥考核分配对企业发展的导向作用,进一步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整合国企改革和产权管理职能。将改革改组改制、重组上市、规范董事会建设、解决国企历史遗留问题、推进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国有产权股权管理、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职能进行整合。加快推进国企重点领域改革进程,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
  整合推动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职能和指导盟市的相关职能。按照优化服务的要求,整合指导服务企业工作事项。协调加强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联系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指导和推动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加强新兴产业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质量标准管理和品牌建设。推动盟市国资监管体系建设,依法加强对盟市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整合国有股权代表管理职能。适应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需要,明确和规范依法参与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重大决策的方式和任务,整合股东会议提案提出、形成参与表决意见、授权委托国有股权代表、国有股权代表履职情况和股东会议定结果报告等职能,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调整党建工作职能。区分和把握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和机关党建工作的不同规律和特点,合理配置内设机构党建工作职能,落实国有企业和国资委机关、所属单位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四)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加快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落实“四同步”、“四对接”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保证党组织工作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注重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机制相结合。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选任标准,党组织要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好关,按照市场规律对经理层进行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树立正向激励的鲜明导向。
  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加大对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人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的问责力度。
  三、创新和改进监管方式手段,提高出资人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大力推进依法监管,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按照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要求,积极适应以管资本为主的职能转变要求和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企业活力的需要,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实效性。
  (一)强化依法监管。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权履职。加强国资监管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工作,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规章制度体系。完善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清单规定的事项要依法依规科学管理、决不缺位,清单以外的事项交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决不越位。强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设,加强法律审核把关,有效防范行权履职中的法律风险。
  加大指导和规范董事会建设力度,注重通过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一企一策”制定公司章程,规范董事会运作,压实董事会重大决策主体责任。依法落实和维护董事会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自觉接受股东会、监事会监督。加强董事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董事会、董事评价体系及激励约束机制,引导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在履行决策把关、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深化改革等法定职责方面主动担当作为,不断提升决策能力和水平,维护好出资人权益。严格选派和管理股东代表和董事、监事,将国有出资人意志有效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确保控股权规范行使、参股权保障到位。
  (二)实施分类监管。针对商业竞争类和特定功能类国有企业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研究制定差异化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和监管措施,因企施策推动企业改革发展,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在战略规划制定、资本运作模式、人员选用机制、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
  (三)推进阳光监管。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建立健全监管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企业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指导企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依规公开治理结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非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三重一大”事项、负责人薪酬、履行社会责任等信息,努力打造阳光国企。
  (四)优化监管流程。按照程序简化、管理精细、时限明确的原则,深入推进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和定期轮岗,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职责权限,确保权力运行协调顺畅。探索推进国资监管系统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整合现有信息系统,汇聚海量数据,逐步增强分析预测、动态监测和数据挖掘能力,实现国有资产监管现代化,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四、组织实施
  自治区国资委要依据本方案全面梳理并优化调整具体监管职能,明确取消、下放、授权、移交的监管事项,修订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2017年底前完成国资委内设机构调整工作。要积极适应职能转变要求,及时清理完善涉及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各盟市可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方案。国资监管机构不健全的盟市,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加快健全和完善监管组织体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附件:精简的国资监管事项(共2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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