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2期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
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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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科发新字〔2017〕11号

各盟市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进一步打造和完善我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引导和规范我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科技服务能力,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内科发新字〔2009〕18号)进行了修订,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健全科技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加速我区创新体系建设,规范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科技研发与创新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是我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研发中心负责制定企业科技创新规划、开展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中心予以认定。同时,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研发中心。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开展企业研发中心的认定、检查、考核等。内蒙古自治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承担企业研发中心的日常事务性管理服务工作。
    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为企业研发中心组织单位,负责企业研发中心的组织申报及对已认定企业研发中心的指导、宣传、培训、统计、监督等工作。
    企业研发中心依托单位,即组建研发中心的企业,负责企业研发中心的领导,组织实施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负责提供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等;负责监督企业研发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企业研发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具备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的能力,具有一定数量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
    (二)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创新意识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健全的管理制度;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有较好的工作研究环境;有行之有效的科技投入机制、竞争激励机制和产学研合作机制;
    (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不低于5%(或不低于200万元);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30%;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10%;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一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企业研发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报至所属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等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八条  企业研发中心规范名称格式为:“☆☆☆★★★研究开发中心”。其中,“☆☆☆”为依托企业简称,“★★★”为依托企业主营业务(应为细分业务)的称谓。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评审和认定(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对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颁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企业研发中心应制定年度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企业研发中心依托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报企业研发中心组织单位,并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企业研发中心需要更名、重组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研发中心运行情况实行年报制度。各中心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中心的发展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经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汇总、审核后上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三条  企业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科技厅对企业研发中心每三年组织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合格的予以确认;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取消其企业研发中心称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自治区企业研发中心资格:
    (一)复核不合格且整改未通过;
    (二)逾期未报送复核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五)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五条  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在推荐或安排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支持企业研发中心或中心依托的企业。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在安排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支持企业研发中心或依托企业,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研发中心经过评估,择优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报、复核等详细材料和要求,由自治区科技厅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内科发新字〔2009〕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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