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4期
公 文 摘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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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有关事宜的批复  一、海拉尔区一类地段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由现执行税额6元/平方米调整为8元/平方米,二类地段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由现执行税额5元/平方米调整为7元/平方米,三类地段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由现执行税额3元/平方米调整为5元/平方米。二、扎兰屯市、牙克石市、额尔古纳市、根河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一类地段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由现执行税额5元/平方米调整为6元/平方米,二类地段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由现执行税额4元/平方米调整为5元/平方米,三类地段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由现执行税额2元/平方米调整为4元/平方米。三、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阿荣旗、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陈巴尔虎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大杨树镇、伊敏镇、宝日希勒镇、大雁镇区所在地一类地段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由现执行税额4元/平方米调整为6元/平方米,二类地段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由现执行税额3元/平方米调整为5元/平方米,三类地段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由现执行税额2元/平方米调整为3元/平方米。四、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内政字〔2017〕260号11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辽西北供水内蒙古支线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区范围内批建各种基础设施。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建设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三、除正常工作调动人员、离退休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服刑期满释放人员等回籍人员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建设区范围内各类人口的迁入手续。(内政字〔2017〕261号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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